1949年到1952年是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这一时期税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即“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的通令,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作为今后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法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机关并立即执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以及相继颁布的各税种实施条例,配合以计划、会计、统计、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近代以来中国税政不统一的局面从此宣告结束。
1952年底,中国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了两项相互联系的基本任务,一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二是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时期,税收制度不仅承担着为国家的重点建设筹集资金的任务,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工具。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随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关系也深入到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并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从宏观到微观的组织者。这一时期,来自国营企业的收入取代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下降。
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由于国家可以直接控制国营企业和通过价格机制间接获取集体经济的利润,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大大弱化了。此时税收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集体经济征税,包括农业税和城镇集体经济税收,以体现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的差别;二是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税收作为指令性计划的辅助手段,对计划价格机制运行中不同行业、不同国营企业的成本和利润进行进一步调节。
这一时期的税制建设在理论上受到了“非税论”“税收无用论”等影响,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过分简化税制,税收在财政收入以及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均处于下降趋势,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受到冲击。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税收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其中,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开始建立涉外税收体系和改革国内税制。1978年~1992年,经过10多年的努力,从所得税到流转税、财产税,从税法到细则,一套比较完整的涉外税收制度初步建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格局的变化,国内税制也进行了重大调整。
二是在对企业放权让利和推进国营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背景下,通过税制改革推进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施的利改税和1987年的“税利分流”改革是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财政分配体制的重大改革,为企业自负盈亏,成为相对独立商品生产者奠定了制度基础。
由于理论和实践中对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一时期单纯以“放权让利”为指导的改革思路造成了在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上,国民收入过多向单位和个人倾斜,税收制度的收入功能有所减弱;而在财力紧张的背景下,各政府部门、机构采用各种方式创收,导致各种预算外收入和非税收入泛滥,税费关系亟待调整。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也进入以“制度创新”为特征的崭新阶段。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初步奠定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体系,在新中国税制改革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1994年,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的全面改革,特别强调了统一税制和公平税负的要求,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流转税制度、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使各类企业之间的税负大致公平,进而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一次全方位、根本性的改革,在时间上也体现了一揽子推出的特点,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1994年的税制框架为基础,中国的税制持续改进和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时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是税制改革的核心任务,税制改革充分发挥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排头兵”的作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作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更好地筹集财政收入,在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方面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同时,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要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因此2012年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2012年以来,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取得了显著进展,现有的18个税种中除2012年前已制定法律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外,截至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6部税法,即: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有税法和资源税法。
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从区域到行业全面推开,增值税完全取代了营业税,营业税告别了历史舞台。此后,随着增值税简并税率改革以及下调税率、留抵退税制度改革的实施,增值税制度优化取得了重大进展。
2016年,全景式开展普法宣传,全力服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试点行业纳税人代表及专家学者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政策,答疑释惑,围绕试点前准备和试点后每一个关键时点、每一项重大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出台,组织专题性、系列化、集群式报道,为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7年,巩固拓展营改增成效,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营改增政策大辅导,让纳税人正确掌握税收政策,更好适应新税制、享受新优惠、促进新发展。数据显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超过98%的试点纳税人实现了税负的下降或持平,纳税人切实享受到了改革红利。
2018年3月推出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国税地税机构的合并,这是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对于推进税收管理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引入了差别化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由此确立了政府与自然人纳税人之间直接的税收联系,奠定了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中国税制改革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2019年,扎实开展个税宣传,全力服务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为确保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顺利有序开展,税务部门广泛开展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政策辅导和操作培训,持续加强申报数据监测,点对点辅导纳税人进行申报,并通过制作政策图解、微动漫宣传作品等方式,积极开展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真正享受到减税降费政策的红利。
2020年,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疫情期间,税务部门聚焦“战疫情促发展”,按照税务总局党委“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加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尽力”的“四力”要求,积极拓展线上税收普法宣传教育渠道,多维度立体式宣传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确保了减税降费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