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制度
(一)1950年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税制很不统一。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废除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1950年1月前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至此,结束了建国韧期税制混乱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新中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体系。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在工商税制方面:全国统一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座商、行商、摊贩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14个税种。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调整税收的决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同时简并了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1951年1月政务院发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4月1日财政部颁布《棉纱统销税征税办法》,这样在全国开征的16种工商税经过调整,削减为11种税。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制、税种、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1950年4月全国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牧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
经过上述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助,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环节征收的复合税制。
(二)1953年修正税制
1953年我国开始进入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的形势,国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1.开征商品流通税。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22个改征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一次课征制。2.修订货物税。简并货物税税目为l74个,调整货物税税率,改变货物税的计税价格,由原来不含税价改为含税价计税。3.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将应纳的工商业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纳营业税。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筵席、冷食、舞场税目并入营业税,对电影、戏剧等娱乐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5.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只保留牲畜交易税。6.根据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原则,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实施了《西北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经过上述修正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使税收简并为14种。具体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契税,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1958年改革税制
1958年,基于“基本保持原税负、适当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并:1.合并税种。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中独立出来,建立了工商所得税。2.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3.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调整。4.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1958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
(四)1973年简并税制
由于受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因此,1973年,对已经商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简化:一是合并了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以及盐税合并为工商税;二是简化税目和税率;三是把一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这次税制进一步简化后,就工商税制而言,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至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实际上只对个人征收,从而严重限制了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尽管在此期间我国的农业税制基本上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我国税制由建国时期的复合税制,几经简并,基本上已成为单一税制。
总之,1978年以前的这一阶段的税制发展,基本上是合并、简化的趋势。主要因为:一是与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公有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对税收的经济杠杆等调节分配作用认识还不够。尽管如此,我国这一阶段的税制还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税制制度
1978年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并且税收征税范围过小,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够普遍,税负不公平,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份公平竞争。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变化,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建立和健全涉外税制
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此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陆续对上述税法作了适当修改,进一步放宽了优惠政策,以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交往。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税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1981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并很快获得批准。
(二)第一步利改税
1983年为了通过用税收来规范围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简称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一部分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第一步利改税对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第二步利改税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矿产资源的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地方税;对企业继续征收所得税,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两步利改税完成后,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四)工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发布,1985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筵席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五)改革和完善了农业税制
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出现和逐步推广,对农业税制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实行了起征点、户缴户结的纳税方式及折征代金等方面的改革完善措施,牧区省份也适时调整了减免税政策;全面开征了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及时调整和完善了契税政策。
到1993年,我国的税收制度共由37种税构成,具体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筵席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船舶吨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税制
1992年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对其他税收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立25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此后至2000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陆续改革了农业特产税制度,修改了《契税暂行条例》,发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并从2000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步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以后的税制改革
2001年以后,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分步实施了下列重大改革:
(一)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从2005年到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牧业税和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
(二)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2001年,结合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开征车辆购置税。2003年,国务院公布新的关税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初步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结合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消费税,自2009年起施行。
(三)完善所得税制:从2005年到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3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施行。
(四)完善财产税制:从2006年到2009年,国务院先后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自2007年起施行;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别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2007年和2008年起施行;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将对内征收的房产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自2009年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原油、天然气、煤炭、盐、大理石、铜矿石和磷矿石等若干类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此外,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了筵席税,不再提及开征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
通过这些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