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官方会对朝山香客征收一个名叫“香税”的特殊税种。各地的香税中,以泰山香税最为闻名。泰山香税雏形始于泰山东岳庙布施的混施钱,当时香客到泰山朝拜进香时,布施捐赠的钱币和物品就叫作混施钱,这一习俗在北宋时期已经产生。
明朝时,泰山的名气吸引了更多来自各地的香客。到明朝中叶,出现了一个新税种,就是向香客征香税并发香税票,老百姓凭借香税票进山上香。明清时期,官府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香税征收管理体制,在岱庙遥参亭、红门宫和岱顶碧霞祠等地分别设香税征收点。官府设总巡官一名、分理官六名负责香税征收管理,其中遥参亭安排两名分理官,一名收本省香客香税,一名收外省香客香税,完税后发票给香客;玄武门安排一名分理官,收山后香税,完税后给票;红门、南天门各安排一名分理官,验票放行;岱顶碧霞祠安排一名分理官,查放香客出入。
据考证,香税起于明正德十一年(1516年),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刚即位的乾隆皇帝下旨裁革泰山香税,期间连续征收了200多年,这段时间恰恰是泰山香社活动的繁盛时期,民众到泰山进香的热情并没有因香税的征收而稍减。入山香税额初定为本省香客每名纳银五分四厘,外省香客每名纳银九分四厘,后因出现外省香客冒充本省人的事件,于是改为一律征香税银八分。
清末,泰山香税又重新开始征收,这和当时朝廷的财政危机有关。泰安市档案馆馆藏一枚清同治三年(1864年)泰山进山门上香税票,记录了复征泰山香税的历史。这张香税票,票面上印有“凭票银二钱方可上山”字样,落款“同治三年泰安府官印票”,还盖有泰安府印。这是迄今所知唯一存世的泰山香税票据,从票据的刊字和印文可以看出,此次香税复征并非朝廷的统一决定,税收也不由户部管理,而是由泰安府自行征收管理。
在泰山脚下的岱庙汉柏亭中有一石碑,名为《泰安州提留香税疏碑》。从文字内容看,该碑的背景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刑部起草发出了一份公务文书,内容是济南府泰安州遵旨每年将泰山香税银400两供给东岳神庙、岱顶碧霞祠使用,该公文由户部抄出,由泰安州官员执行检查,完成结果上报户部。碑文的主体内容就是山东巡抚钱钰为泰安州奉上谕提留香税之事,给户部山东清吏司的查验报告。
税收文物的价值是多方面的,该碑最突出的价值是它的证据性与情报性。证据性价值在于,这项政令在实施过程中,上至皇廷、下到州府均参与其中,是泰山香税提留的历史凭证。情报性价值在于其行文格式,这份公务文书体现了清朝严密的文书传递系统,从中央到地方的文书传递有明确的层级和流程,保证了信息的有序流动和权力的层级制衡。总的来说,清代公文制度更加注重效率、保密和程序的严谨性,体现了封建专制统治下官僚制度的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
在岱庙南侧的遥参亭,还有一通立于康熙年间的开山碑,上面刻有“奉直大夫知泰安州事章老爷奉行德政,山东布政司刘大老爷、分守济东道朱老爷,大发仁慈,广开善路,开山自初八日至十八日”的字样。碑中提到的“开山”,就是向登山香客免征香税的意思。清初,官府提高了香税税额,导致不少香客因缴不起香税无法入山。当时,泰安的经济高度依赖于为香客提供衣食住行的服务业,香客锐减对泰安地方经济影响不小。为提振地方经济,康熙四十年(1701年)开始,山东地方官吏采用类似当今节假日免票的方法,用以招徕香客。当时的泰山香税是上缴中央财政的税收,地方官府只能暂时宽免,而无权加以彻底裁革。
自康熙四十年起,每年正月初八到正月十八实行开山,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天,但是开山期间泰山香客爆满,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当时泰山周边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