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齐鲁税史馆收藏有一件清末税收文物,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青州府益都县(今山东青州)知县为完纳当年“地丁正银”及“随征耗银”的农民王子明开具的执照(清代对各类税票及其他一些收执为凭的收据的统称)。
“地丁正银”,即清政府对耕种土地的农民按规定征收的田赋正额;“随征耗银”则是依据应纳地丁正银一并征收的火耗银。
清初沿袭明制,朝廷要求各行省交至户部的税款须以五十两银锭为一单位,各行省衙门将征收到的碎银熔成合规制的银锭上缴,而熔铸过程中银两会产生损耗,这就是“火耗”。当时,官府为了填补损耗导致的亏空,让农民负担这些火耗折损,在其缴纳地丁正银时附加收取火耗银。由于州县衙门可以自行确定火耗银附征率,有的便将每两正额税银所应附征的火耗银加至数钱(古代白银一两等于十钱),所征火耗银远多于弥补损耗的实际需要,在据实抵补实际损耗后会产生超过正额税银数量的盈余,又称“羡余”。
由此,由火耗和羡余组成的“耗羡”,作为正额税银之外的特殊收入,令不少州县官吏垂涎不已。他们以俸禄不足以维持生计、衙门经费短缺为由,明里暗里侵占、挪用耗羡银,或将其据为己有,或用于馈送上司。
清雍正年间,皇帝发现此问题的普遍性、严重性,便于雍正二年(1724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耗羡归公”,规定火耗的征收率不得超过税收正额的两成,由各省统一征课,“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然后依定额、按级别、按绩效将其部分作为“养廉银”补贴给官吏。
火耗的征收一直持续到清末,但“耗羡归公”的执行效果却在乾隆朝之后大打折扣。虽然“耗羡归公”让火耗银征收变得规范化,规避了地方随意摊派的行为,但却触碰了不少官吏的既得利益。“养廉银”的分配标准也不公允,有的地方官吏还是难以应付日常开销,继续从火耗征收中打主意。到嘉庆、道光年间,滥征加派之风又在一些地方死灰复燃,清末的火耗银实际附征率大致维持在10%到 20%之间。
收藏于齐鲁税史馆的这张“执照”就是清末地方州县衙门仍在征收火耗银的实物证据。该执照呈浅灰色、竖条状,由青州府益都县衙提前统一印制,在年底组织征收当年地丁银时填开给花户王子明。执照上写了地丁正银的完纳金额,也提到了“随征耗银”,却没说征了多少。
再仔细看“年月日”下方、“编号”右侧的空白处,还有几个字符,这是用苏州码子(一种民间商业记账符号)草书的“一分一厘二毫”,这个数字恰是“实征地丁正银壹钱壹分贰厘”的十分之一。据此可推断,这个“一分一厘二毫”应是火耗银金额,与朝廷“不得超过正税二成”的规定一致。为什么执照上不直接标明火耗银金额?究其原因,大概是火耗银并不属于朝廷所征收的正税,而是“稍取于正税之外,以补折耗之数”的“附加税”,且征收率较高,显得不合理,更谈不上名正言顺。因此,它的存在只能隐藏在执照的一个空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