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顾炎武是与王夫之、黄宗羲齐名的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之一。顾炎武有句名言,“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经梁启超提炼阐释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种“天下观”也体现在他的财税治国方略中,其财税主张散见于《日知录》《天下郡国利病书》等著作,核心为“惠民分权、拓源简制”,即通过薄征赋敛惠及民生,基于央地分权激发地方治理活力,依托农商并重广开税源,并以精简税制提升征管效率。
民本导向:轻徭薄赋、公平负担
明末清初,土地兼并导致社会贫富悬殊,赋役负担不均,民众生活困苦,社会动荡。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批判江南地区的重税问题,直指明末苛捐杂税给百姓带来沉重负担,“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并巧喻横征暴敛:“今不务生财而专言计税,犹不务酿酒而先索酒钱也。”同时,他也引用前人言论,严厉批判赋税不均不公的问题:“天下赋税,有土地肥瘠不甚相远,而征科乃至悬绝者。”
儒家传统主张“薄赋敛”,顾炎武继承这一理念,提出赋税需以民众实际负担能力为限,并强调“善为国者,藏富于民”。一方面,他主张赋税征收需坚持“量入为出”的财政理念,避免“不计民力”过度征敛,以致伤民过重、动摇国本。他指出百姓负担包括官府赋税和地主豪强私租,承担私租重税导致佃农“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因此提出国家粮税限额与设定私租上限联动的改革建议,“既减粮额,即当禁限私租,上田不得过八斗”,既抑制土地兼并又缓和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顾炎武认为“有田者不纳税,纳税者无田”是“天下之弊”,批评土地兼并的行为,并主张通过均赋来解决土地兼并,使“赋税之出于田者,平均其额”,减轻贫民赋税负担,实现社会公平和稳定。
央地分治:分权治赋、地方自主
明末清初,社会动荡加剧,顾炎武亲历明朝灭亡,对地方治理进行深刻反思与剖析,在《郡县论》开篇即指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即分封制的缺陷在于地方权力过大,郡县制的弊端则是中央权力过度集中。顾炎武强调郡县制使“国家取州县之财,纤毫尽归之于上,而吏与民交困”,批判明末中央过度集权、州县财富尽数收归中央,导致地方缺乏自主权、陷入财政困境。
基于此,顾炎武主张实行地方分权治理财税,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即在郡县制的集权框架下吸收分封制的分权理念,“尊令长之秩,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将财政、民政等权力更多地赋予地方,使地方可灵活调整税收政策,激发其治理活力。
一是税目调整权。针对赋税定额问题,顾炎武强调,“岁有丰歉,地有肥硗,民有虚实,莫若令郡县自为之”,即提升州县官员的品阶,赋予其自主权,允许其根据本地丰歉、土地肥瘠和民户贫富差异等因素灵活调整赋役,避免“一刀切”的中央集权式管理。
二是征管自主权。针对频繁的监察干扰地方行政问题,顾炎武强调,“罢监司之任,设四察以代巡方”,即废除职能僵化的布政使、按察使等监司制度,改设“四察”等地方监督机制,由地方直接管理赋税征收,减少中央冗繁干预,破解中央过度集权的治理困境。
三是收支调剂权。针对财权事权尽归中央问题,顾炎武强调:“使县令得私其百里之地……但课其终效:户口增、田野辟、赋税均、盗贼息,则为上考。”即打破中央统收统支模式,允许州县拥有地方财税的支配权,用于本地水利、赈灾、教育等民生建设,中央仅考核粮食增产率、灾荒存活率等民生改善实效。
税源多元:农商并重、广辟税基
明代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获得缓慢发展。顾炎武认识到商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出“农商并重”思想,主张发展生产、夯实根基以求民安国稳,同时征课商税与开发盐税并行,使税收来源多元且稳定,最终实现通商裕民富国目标。
发展生产以足民安国。顾炎武在《田功论》中提出“天下之大富有二:上曰耕,次曰牧”,把发展农牧生产视为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的基本途径。同时,他主张拓宽税基,在《日知录·财用》中提出“必有生材之方,而后赋税可得而收也”,直指税源培育先于赋税征敛,认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不仅在于务农积谷,还应该重视“东南之竹箭”“西北之马骡”,以及矿冶之利,强调通过发展手工业、畜牧业、采矿业和冶炼业等行业以补充财政收入。
征课商税以通商裕国。明末江南地区商业规模扩大,但重农抑商政策阻碍了其发展。顾炎武认为商业是“财用所资”的命脉,“欲使农末俱利,莫若通商”,在《天下郡国利病书·江南》中提出,“两淮岁课百余万,安所取之?取之商也”,并以两淮地区商税丰厚为例,强调“通商课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通过扩大税基实现国用充足。
开征盐税以利民富国。明末时期,国家垄断盐、铁、矿山经营权和赋税收入。顾炎武在《日知录·盐策》中指出“盐政之弊,在于官夺民利”,导致“利归公上,不入私门”,提出盐税应“足国而不病民”,既通过盐税充实国库,又避免过度盘剥导致民生困顿。他还主张“盐政当弛禁”,提出“凡盐之入,官为榷之,而商贾转输”,即允许民间参与盐业流通,促进商业经济发展,利于税源的开发和保护。
顾炎武不光提出税源多元思想,还积极付诸实践,在垦荒、畜牧、商业等领域开展活动。《清史稿》记载:“炎武自负用世之略,不得一遂,所至辄小试之。垦田于山东长白山下,畜牧于山西雁门之北、五台之东,累致千金。”此外,他还在山西开过票号,首创的经营规则被遵循二百余年。
优化税制:精简税种、量能课税
明代中后期赋役种类繁杂,除田赋正税外,还有辽饷、剿饷、练饷等“三饷”加派,徭役含“均徭”“杂泛”等数十项,什物、力役、银钱并行,地方官吏可随意折算、层层盘剥,且役法实行“里甲制”,民众轮换承担繁重徭役。顾炎武批判赋税苛政弊端丛生,导致“民不聊生,天下大乱”。
顾炎武主张简化赋税结构、统一税基,提出“凡赋税之科,惟以田亩为率,不以丁身为本”。主张确立田赋为唯一主体税种,将田赋、徭役及各类附加税合并为单一土地税,取消人头税性质的丁银,裁撤“三饷”加派等苛捐杂税及市肆门摊税、河泊税等工商税,以及废除“里甲制”,将力役折入田赋,按土地面积或产量征收,实现“役归于田”,均平赋役负担。
明末不论土地肥沃贫瘠、产量高低,一律按田亩数均平征税,贫瘠土地承担与肥沃土地相同税负,贫民负担沉重甚至破产流亡,而豪强地主负担较轻。顾炎武呼吁通过合理赋税制度设计减轻百姓负担、整顿赋税秩序,他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提出“今当丈地均赋,上田不过二斗,中田一升五斗,下田一斗”,即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肥瘠程度分三等定赋收税,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征管透明:直征直纳、度量统一
明末赋税征收方式包括“官收官解”“民收民解”,前者由官方管控,即官府直接派税吏征收赋税并押运至国库,后者由地方富户担任粮长、里长等负责田赋征收与解运仓库,官府监督。顾炎武批判这两种征税方式均存在制度性困境。
一方面,深刻揭露“官收官解”的致命弊端。基层官吏通过篡改税籍黄册及“加派”“火耗”等名目额外牟利,且赋税需经过乡、州县层层转运,导致行政成本激增和腐败现象滋生,形成“胥吏苛索,民不堪命”“州县征解,十吏九贪”的局面。顾炎武指出“吏黯于上,民瘖于下”,即官吏利用信息不对称掠夺民众,根源在于征管过程不透明。他在《钱粮论》等文章中提出解决措施:一是推行赋税公开。“赋籍悬于市门,民共见之”,主张废除或改革黄册制度,建立更加透明、公平的赋役征管体系,由地方公示税籍、税率及总税额,接受民众监督。二是实行直征直纳。“民自输粟于仓,吏但登记”,即百姓直接将粮食交至官方仓库,官吏仅负责核对数量、登记造册,减少中间环节与腐败空间。三是打击不法税吏。“今当定法:一田止有一赋……凡加科、预征、杂派,尽行禁革,违者以赃论。”即立法强制每块土地只征收一次田赋,禁止重复征税和附加苛捐杂税,对擅自加征赋税或杂派的官吏,以贪赃枉法论处。
另一方面,辩证看待“民收民解”的合理之处。顾炎武将其与官收官解作了对比,“民收民解,则费省而弊绝;官收官解,则费繁而奸生。”认为民收民解可以减少行政成本、杜绝官吏腐败。尽管肯定民收民解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但顾炎武也意识到其弊端,斥责“粮长之为害,倍于胥吏”“今之赋税……有市魁、驵侩以揽之,官府取其什一,而揽者得其十九”,批判粮长通过虚报损耗、强征附加税等手段盘剥百姓、中饱私囊,主张严格限定其权责,剥离其司法、徭役等权力,回归“唯征粮、解粮”的初设职能,并提出“择乡之仁厚长者,岁更一人,民自服膺”,推选民间德高望重者担任粮长,真正使民众信服。
明朝中后期,不同地区、行业之间的度量衡标准各异,出现“斛面”等利用度量衡差异剥削百姓的手段。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批评了“斛面”差异引起的地域性度量衡失控:由于明代官方没有统一监管,地方官吏可任意调整斛、斗容量,北方地区度量衡标准极度混乱,“乡异而邑不同”,甚至同一市场内“两斗并行”,出现“以五斗为一斗”实际容量相差数倍的荒诞现象,加剧了官吏腐败和民众负担。顾炎武援引《隋书》赵煚在冀州推行标准度量衡“铜斗铁尺”的成功案例,主张由中央铸造全国统一的斛斗秤尺等法定量器,地方依律校准,避免度量衡换算乱象。
顾炎武一生游历考察,深入了解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税问题,收集了大量关于土地、人口、财政、赋税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其财税思想具有系统性批判精神和治理实践导向,对明清财税变革和后世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梁启超称其财税思想“启中国近代财政学之先声”。